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鼎盛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於祐民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
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03號裁
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9號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
參拾伍萬肆仟零壹拾參元(計算式:5,054,500+27,038+272,475
=5,354,0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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