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頂樓公設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60號
TYDV,111,補,360,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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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國際開發公司等間請求返還頂樓公設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桃園市○○區○○路00號
頂樓鍋爐室及加壓馬達室(即附表編號B、C部分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為該社區全體住戶共有,然被告自命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
處分權人,故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取之於訴外人中國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3萬823元,另請求確認被告
宗霖就系爭建物之處分權不存在。其中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屬附帶請求,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
爭建物價值核定之。又審酌原告陳報系爭建物價值以每平方公尺
18,000元計算,應屬合理,而B、C部分建物之面積為87平方公尺
,建物價值即為1,5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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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