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25號
TYDV,111,聲,22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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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韋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4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20萬元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 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20萬 元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變換原提存之擔 保公債,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屆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規定,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111年 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 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48號提存書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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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