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279號
TYDV,111,簡上,279,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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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蘆竹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宇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弘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
24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5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 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8日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 聲明上訴狀,惟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 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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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