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程雅芳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程雅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
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
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
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