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349號
TYDV,111,監宣,349,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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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鍾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明芳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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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