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77號
TYDV,111,消債職聲免,77,202209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
債 務 人 曾炳輝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炳輝應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 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 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 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 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 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 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亦分別明定。是法院為終止或終 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如查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除債務人能證明經普通債 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外,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0年7月29日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調解不成立,並移由 本院民事庭受理聲請人清算之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 清字第5號裁定自111年1月2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嗣由本 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進行清算程序 ,而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有西元20 09年出廠之機車1輛,已逾財政部公佈機車之使用年限,足 認無清算價值,應返還予債務人,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斟酌本 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特性,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上開不動產返還 予債務人,並於111年5月23日依職權以111年度司執清債清 字第10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上開相關卷宗查明無訛。是本院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 已確定,依前開消債條例規定,法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三、經查:
㈠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事存在: 1.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係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情形。觀諸 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 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等固定收入清償債 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可知立法者之用 意非以特定時點認定債務人有無固定收入。而當係賦予法院 於裁定免責前,綜合考量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 免責裁定前,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情形 ,以判斷債務人有無清償能力,及有無濫用清算程序之情節 ,而決定應否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是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後至裁定免責與否前之期間,債務人有固定收入,而 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或為免責、不免責裁定時,暫時性 地無固定收入之情形,應認債務人仍有以固定收入清償達消 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所定數額之債務而受免責之可能, 法院應進行消債條例第133條是否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以 貫徹消債條例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權利義務關係之立法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同理,於審酌 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時,亦應綜合考量債務 人情形,以判斷債務人有無清償能力,及有無濫用清算程序 之情節,而決定應否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以貫徹消債條 例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 係之立法目的。
2.關於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之收入部分,債務人陳稱原任職佳企業社擔任洗玻璃、水塔等清潔工作,嗣於111年5月底 經雇主以債務人年事已高無法勝任工作內容為由不續聘,自 111年6月起擔任機動代理清潔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 )2萬1,000元至2萬2,000元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29、52頁



),其所陳薪資收入仍低於我國勞工法定每月最低基本工資 。本院審酌債務人尚未達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客觀上應具備謀取勞動基準法 所定最低基本工資之能力,且其亦可從事一般清潔工作,認 為債務人每月確實有獲取最低基本工資之能力,然其所陳報 之上項收入較低,揆諸上揭說明,仍應以勞動部公告108年 度至110年度實施之每月最低基本工資各為2萬3,100元、2萬 3,800元、2萬4,00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⒊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 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 萬8,337元,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1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萬5,281元之1.2倍即1萬8,337元,確為適當。 準此,債務人於本院111年1月20日裁定清算後,每月收入所 得減去支出費用,顯然有餘額(計算式:2萬5,250元-1萬8, 337元)。  
⒋再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8年7月起至110年6月止)之薪 資所得以勞工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為56萬8,200元【計 算式:(2萬3,100元×6)+(2萬3,800元×12)+(2萬4,000 元×6)=56萬8,200元】,而其收入總額扣除其該期間之每月 必要支出44萬88元(計算式:1萬8,337元×24)後,債務人 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即為12萬8,112元(計算式:56萬8,200元-44萬88元=12萬8, 112元)。然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本院裁定清算確定後,於該 清算執行程序中並未獲得分配清償,顯低於上開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元,是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債務人應為不免責裁定。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 示意見,債權人多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惟消債條例關 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本應 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 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本院 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 ,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 形。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



形存在,且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條文規 定,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五、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時,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聲請 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 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 者,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