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07號
TYDV,111,消債更,107,2022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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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成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成新自民國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 75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消債條例施行前 ,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 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至9項 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 償,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於95年間與當時最大債權 銀行達成協商方案,約定每月清償金額約22,000元,後因當 時任職之公司將聲請人調職,使聲請人薪資由45,000元變動 為28,000元,以致履行出現困難,因而不得不毀諾。嗣聲請 人於111年1月19日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並於111年3月28日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又聲請人主張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390,297元,未逾1,200萬 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 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之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108及109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調解卷第16 、19至20、24至25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並未擔 任任何商號之負責人或經理人,亦無與他人合夥,且係任職 於民間公司,堪信聲請人應屬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其自得 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
  ⒈聲請人前因對金融機構積欠債務,95年間曾參與銀行公會 債務協商,並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達成每月還款22,000元之協商方案,但聲請人並 未依約履行因而毀諾等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信用報告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函文、陳報狀等件附卷可 稽(調解卷第15頁、更生卷第70、76頁),應可採信。是 以,本院自應審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是否有符合消 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所列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而聲請人毀諾是否具備不可歸責事由 ,則須綜合評判清償條件是否逾其收入扣除合理生活支出 後之數額。
  ⒉聲請人陳稱其因遭任職公司調職,薪資由45,000元變動為2 8,000元,以致履行出現困難,因而不得不毀諾等情。然 參酌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19至 20頁),其於95年間投保薪資為16,500元及25,200元,應 不足以負擔每月還款22,000元之協商方案,縱使能勉力繳 納幾期之款項,亦應無能力持續履約清償完畢,顯見聲請 人應係有入不敷出之情事,而無法繼續依前揭協商內容繼 續履行之情形。故綜合上開說明,聲請人應係客觀上收入 不足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之後亦無能力再要求回復協 商條件,是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而毀諾等語,尚屬可採。
  ⒊綜上,聲請人前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 銀行協商成立,其無法繼續履行既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 致,其聲請更生亦無濫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之情事,則 其聲請即合乎協商前置之程序要件。是本院自得斟酌調解 卷中所提出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 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 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總額為1,390,297元(更生卷第10頁),然依債權人之 陳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彙整各金融機構債權 為1,256,477元(調解卷第76、78頁);中華電信股份有



公司債權額為7,538元(調解卷第50頁);萬榮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額為92,898元(調解卷第52、53頁);滙誠第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8,812元(調解卷第60、63 頁);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567,926元 (調解卷第65、73、74頁);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額為118,158元(更生卷第102、126頁),上開金額合計 為2,051,809元,故本院認應以2,051,809元為其債務總額。 ㈣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調解卷第7、26頁 )。
⒉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111年3月28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則其聲請更生前2年應自聲請調解之日即111年1月19 日起算前兩年(約為109年1月至110年12月)。聲請人主 張其於109年1月至110年11月任職於永儲股份有限公司,1 09年度所得為380,000元;110年1月至11月為308,000元( 計算式:28,000元×11個月);110年12月為臨時工,領取 薪資2萬元,上開金額合計為708,000元,有陳報狀、109 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等件在卷可參( 更生卷第40、80、90頁),堪認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期間 之收入所得為708,000元。
⒊聲請人目前則任職於佳群人力公司擔任物流人員,並有兼 職私人快遞,111年5月收入為21,650元(計算式:16,650 元+5,000元);111年6月收入為21,730元(計算式:8,73 0元+13,000元);111年7月收入為14,673元(計算式:11 ,673元+3,000元),有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收入切結 書等件在卷為憑(更生卷第76至78、94至98、100頁)。 惟因聲請人應僅係一時找不到工作,且其仍應具備一定之 勞動能力,故本院認應暫以勞動部之每月基本工資25,250 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
㈤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 ,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 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 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



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 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8,337元,衡諸聲請人所主 張之金額並未逾越桃園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8,337元之範圍,與其開規定相符,是認聲請人每月 必要支出以18,337元列計尚屬適當。
㈥小結:
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應有餘額6,913元 (計算式為:25,250元-18,337元)可供清償債務,惟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倘以其每月所餘6,913元清償債 務,需逾24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2,051,809元÷6,913 元÷12個月),再審酌聲請人現年約43歲(68年5月生),距 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餘約22年,堪認聲請人之收入 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 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雖 曾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 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 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 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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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