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1年度,16號
TYDV,111,消債抗,1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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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傅兆宏

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抗告人對於
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裁定(下稱原 更生裁定)已認定抗告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 萬2,662元,原審卻逕以主管機關公告各年度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再加計父親扶養費用列計抗告人每 月必要支出金額,難認有理,是抗告人開始清算前2年必要 收入扣除支出後餘額已低於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之總 金額,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 條得免責要件。縱認抗告人仍不免責,原審亦應附錄繼續清 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之說明,俾利抗告人為後續 繼續清償之依據。為此提起本件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 廢棄。
二、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 條例第13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債務人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民國104年7月7 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進行債務清理更 生程序,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裁定自104年12 月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 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案件進行更生程序,因抗告人嗣 後未依更生方案履行,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即向本院聲請進行清算程序,經 本院以110年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自110年4月13日下午5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27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並於110年11月8日以110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原審衡酌 抗告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事由,惟經計算抗告人聲 請清算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總額64萬8,208元扣除必要支出46 萬6,584元後,尚有餘額18萬1,624元,高於本件普通債權人 於清算程序受償總額12萬7,600元,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 33條應予不免責規定之情事,遂於111年4月29日以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抗告人應不免責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經查,抗告人陳稱開始清算程序後任職於照敏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照敏公司),每月薪資為2萬5,368元至4萬739元 不等,此有抗告人提出之薪資匯款帳戶明細以佐(見消債職 聲免卷第47至53頁),經核相符,本院以抗告人陳報之最低 領取薪資扣除原更生裁定審認抗告人每月必要支出2萬2,662 元(見消債更卷第42頁背面)後,每月尚有餘額2,706元( 計算式:2萬5,368元-2萬2,662元=2,706元)。再查,抗告 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2年7月至104年6月)亦任職於照敏 公司,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抗告人102至104年度財稅電子閘 門附個資卷可稽,而抗告人102至103年度財稅給付總額分別 為27萬7,106元、32萬1,670元,而抗告人104年1至6月薪資 合計為18萬3,985元(計算式:2萬9,070元+3萬3,671元+2萬 7,546元+2萬9,440元+3萬2,855元+3萬1,403元=18萬3,985元 ),此有照敏公司薪資單在卷可稽(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46 頁),又本院尚查無抗告人有其他收入,是抗告人聲請清算 前2年可處分所得應以64萬4,208元(計算式:27萬7,106元÷ 12×6月+32萬1,670元+18萬3,985元=64萬4,208元)列計,尚 屬合理。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 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 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行政院內政部主 計處所公布102、10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萬2 44元、1萬869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4年桃園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為12,821元之1.2倍即分別為1萬 2,293元、1萬3,043元、1萬5,385元為標準,再加計每月負 擔父親扶養費支出6,000元後,計算抗告人聲請清算前2年必



要支出為46萬6,584元【計算式:(1萬2,293元+6,000元)× 6月+(1萬3,043元+6,000元)×12月+(1萬5,385元+6,000元 )×6月=46萬6,584元】。抗告人雖主張聲請清算前2年之必 要生活費用應依前開更生裁定所審認之2萬2,662元為標準等 語,惟上開更生裁定審認之2萬2,662元係本院為判斷抗告人 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目的所為之估算,非當然表示抗 告人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即為該金額,況抗告人嗣 後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亦如前述,更可見前開更生裁定審認 之2萬2,662元未能真實反映抗告人於清算前2年之實際支出 情形,不能認為抗告人已釋明其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必要支 出即為該金額,故原審所為判斷尚無違誤。是以抗告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17萬7,624元(計算式:64萬4,208 元-46萬6,584元=17萬7,624元),高於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 算程序受償總額12萬7,600元,足認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應予不免責規定之情事,原裁定認抗告人應不免責,應無 違誤。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 形存在,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則依首開規定, 原審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及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另本院雖裁定債務人不免責,惟日後債務人仍得繼續清償於 如附表所示符合消債條例規定得為免責裁定之要件後,另行 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孫健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消債程序進行中分配受償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萬7,100元 6.86 1萬2,185元 1萬6,528元 0元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1,960元 3.97 7,052元 4,433元 2,619元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萬6,961元 14.54 2萬5,827元 2萬1,034元 4,793元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萬4,840元 6.71 1萬1,919元 6,786元 5,133元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萬5,911元 25.36 4萬5,045元 3萬251元 1萬4,794元 6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6萬812元 3.89 6,910元 4,134元 2,776元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萬9,958元 11.53 2萬480元 1萬7,836元 2,644元 8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4萬4,646元 22.07 3萬9,202元 2萬085元 1萬9,117元 9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6萬9,556元 4.45 7,904元 6,513元 1,391元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651元 0.62 1,101元 0元 1,101元 備註: 一、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更生方案已履行13期,合計11萬9,600元,受償人分別為元誠第一資產公司(嗣後債權轉讓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參更生方案,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17頁) 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於110年4月16日至同年11月8日受償8,000元(見消債職聲免卷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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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