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49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健、林益男、蘇肇邦、廖許桃妹、游輝展、林郭淑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曾文健、林益男、蘇肇邦、廖許桃妹、游輝展、 債務人林郭淑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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