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45號
TYDV,111,拍,145,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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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吳振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仲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仲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登記謄本
三、表明兩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
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
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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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