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天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三、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
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
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
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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