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724號
TYDV,111,司繼,2724,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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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侯嚴逵

侯妤璇
侯妤潔
侯妤瑄
侯妤菲
陳淯慈胎兒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侯勝耀
陳淯慈
聲 請 人 魏姵妮


法定代理人 侯妤喬
魏彥
被 繼承人 侯陳姿秀(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侯嚴逵、侯妤璇、侯妤潔、侯妤 瑄、侯妤菲、陳淯慈胎兒及魏姵妮均為被繼承侯陳姿秀 之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9日死亡,而聲請人等 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媽媽手冊、印鑑 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 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侯陳姿秀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 親屬之子輩,除侯勝耀、侯妤喬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 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中尚有子輩侯銀珍迄今未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以及侯勝鐘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735



號案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另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資料可證,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 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 。而聲請人等既為被繼承人孫輩,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 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 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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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