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楊朝淵律師(即宋文龍之遺產管理人)
被 繼承人 宋文龍(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由被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 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 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 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 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 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 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88 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宋文龍之遺產 管理人確定,聲請人業經踐行查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 、財產狀況、編制遺產清冊、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先向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報案協尋車輛,並經尋 回等)、公示催告及遺產稅申報等程序,現因被繼承人所遺 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汽車之售車款新臺幣(下同)27萬元 ,目前由聲請人以遺產管理人身分管理中,現欲先扣除報酬 及代墊費用後為分配,為此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 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3 2,756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81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宋文龍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9年度司
繼字第1881號、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 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有前 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 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 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 力之付出,且本件尚有遺產即金錢尚待分配,暨聲請人擔任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 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新臺幣20,000至30,000元,且 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即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 業經本院執行處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後 ,業已拍定並經分配等情,業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執行處 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分配表等影本在卷 可稽,至被繼承人所遺之車輛則經聲請人尋回並經變賣等情 ,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汽車買賣合約書等可證,是 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0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 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合計32,756 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各該單據收據正本在案可稽。故聲 請人上開報酬及墊付費用,均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1,00 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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