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珈嫚
被 繼承人 游學達(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000號(改制前)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管理報酬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玖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游學達 之遺產管理人,茲被繼承人遺有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未 辦理保存登記房屋及第一伸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及 桃園信用合作社股金及存款合計10,516元,其中前揭未辦理 保存登記之建物,經執行署到場執行未發現房屋存在,故已 辦理滅失登記,並經稅捐機關註銷房屋稅籍,第一伸銅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部分,業經執行署執行完竣,故聲請人僅以桃 園信用合作社股金及存款合計10,516元請求計算聲請人之管 理報酬,按遺產總值百分之1.5計算為158元。另聲請人於代 管期間所墊付之費用為6,327元,,為此請求核定代管被繼 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 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 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 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 法第167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 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0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經公證之遺產清冊、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接管墊付費用 明細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始憑證黏存單、支出
憑證黏貼單等件(均影本)為證堪認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 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 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13條第4款之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 %應屬適當,故聲請人請求核定遺產管理報酬為158元,核無 不合,至於所聲請之墊付費用6,169元(含差旅費、戶政規 費、公示催告費用、除權判決裁判費暨手續費、閱卷費等) ,亦業據聲請人提出各項單據影本在案可稽,故聲請人於代 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6,169元,其與上開管 理報酬158元,均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