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661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林福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好吃美食有限公司、吳耿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提出有受任人簽章之委任狀。 三、經核債務人熊好吃美食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 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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