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661號
TYDV,111,司票,2661,2022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66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林福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好吃美食有限公司吳耿倫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提出有受任人簽章之委任狀。
三、經核債務人熊好吃美食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
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清算人,請更正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好吃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