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1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民智工程有限公司、張又彬、張瀚天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民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民智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
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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