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269號
TYDV,111,司票,2269,2022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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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浚恩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 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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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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