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聲 請 人 陳斯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