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94號
TYDV,111,司催,194,202209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吳有成(即吳鳳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鳳珍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鳳珍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吳鳳珍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
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請提出吳鳳珍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
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