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28號
TYDV,111,司促,9828,202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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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
債 權 人 張廷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 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請求金額, 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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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