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債 權 人 廣豐公園NO.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家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5 0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 報址,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