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債 務 人 張德
張群
張阮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
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張德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群、張阮玉
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