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19號
TYDV,111,司促,11219,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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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彭炎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肆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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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