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債 權 人 戴助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建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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