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52號
TYDV,111,司促,10952,202209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
債 權 人 戴助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建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