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
債 權 人 益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紫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陶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簽章。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未約定者,應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算利息)。
三、提出債務人陶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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