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債 權 人 陳盈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淯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於聲請狀底補正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朱淯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匯款對象非債務人者不得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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