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20號
TYDV,111,司促,10320,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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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債 權 人 古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債 務 人 任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
號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
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
之效力,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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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