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11年度,6號
TYDV,111,勞簡上,6,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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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邱福生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豐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庭裕即弘裕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1 1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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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