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464號
債 權 人 黎先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信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周 信禕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周信禕請求給付符 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借據、本票、載有兩造姓名之匯款戶 摺封面暨內頁)、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 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亦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 文件五、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 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 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 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 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 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