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450號債 權 人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涂淑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敏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權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 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但須完整)、債務人 住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11樓之2之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彭敏惠之最新戶籍謄本、社區住戶 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 、總金額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 金額等)、社區住戶規約、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 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權人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 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 即可,但須完整)、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11樓之2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彭敏 惠之最新戶籍謄本、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 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催告函及回執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 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社區住戶規約,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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