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1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鑫通運有限公司、王秉均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鑫通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王秉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損壞系爭電信設備(
電線桿)後,債權人之「勘查報告」或類此之書面影本
。
四、請提出前項勘查時,債權人所為現場「含拍攝日期之彩
色照片」。
五、請提出債權人函請債務人賠償系爭電信設備(電線桿)
之公文通知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影本。
六、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