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093號
債 權 人 黃小鳳
巴信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麗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
二、請提出胡麗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
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
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7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
債權人各別請求金額若干?並請具狀說明對債務人胡麗
梅請求之依據為何(本件車禍之肇事人係第三人袁恆郁
,胡麗梅雖將其車輛借予袁恆郁,但胡麗梅與本件車禍
之發生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