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056號
債 權 人 蔡鎧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芷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並檢具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二份。
二、請提出郭芷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證一「完整」之不起訴處分書或檢察官起訴書影
本。
四、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判決書應載有符合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暨請求金
額」附件等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