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813號
債 權 人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房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房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321,813元如何計算而
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銷貨金額與
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
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
三、債務人房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
票(釋明文件)所示之貨物,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
書或類此書面。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債務人公司購買混凝土建林,迄今付
款不足,共積欠2,321,813元之貨款之理由為何?單純
欠款?有何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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