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0783號
TYDV,111,促,10783,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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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83號
債 權 人 游鳴娟
張文宏
陳宏瑞
陳雪
張美華
張理鳳
洪春美
陳逸羚
游雪美
蘇玉津
陳能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豐團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昌鑫豐團膳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解散
登記在卷,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暨清算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
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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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豐團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