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0782號
TYDV,111,促,10782,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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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82號
債 權 人 大園悦灣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維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大園悦灣一期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
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00號1樓、桃
園市○○區○○路000○00號1樓、桃園市○○區○○路000○00號1
樓、桃園市○○區○○路000○00號1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
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維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請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
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請提出000263號催告函之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
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
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請提出社區住戶規約。
八、請求金額新台幣67,64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
算明細表(列載:應繳納管理費之建物門牌號碼、每月
應繳管理費金額、積欠月份、應繳總金額等)。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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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