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563號
債 權 人 湯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晉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侯碩、戴淑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湯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
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
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蘇侯碩、戴淑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000140、000133、000222號催告函之「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
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