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560號
債 權 人 方秋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請求權基礎,亦即究係主張借款亦或
請求票款?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予
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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