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4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村(即林源明之繼承人)、詹寂靜(即
林源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源明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源明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
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
關法律責任)。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源明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林源明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
,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對被繼承人林源明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
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
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若繼承系統表無
誤,免改列)。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