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0239號
TYDV,111,促,10239,2022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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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023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謝孝晴
債 務 人 吳冠陞(原名:吳書奎)(即賴慧宜原名賴柔
陵)之繼承人)

賴慧嘉(即賴慧宜原名賴柔陵)之繼承人)


賴承岳(即賴慧宜原名賴柔陵)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繼承賴慧宜原名賴柔陵)之遺產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壹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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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