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10239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吳冠陞(原名:吳書奎)(即賴慧宜(原名:賴柔 陵)之繼承人) 賴慧嘉(即賴慧宜(原名:賴柔陵)之繼承人) 賴承岳(即賴慧宜(原名:賴柔陵)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慧宜(原名:賴柔陵)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壹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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