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09號
TYDV,110,訴,2009,202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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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09號
上 訴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麟企業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2009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7萬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
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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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