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64號
TYDV,110,訴,1764,202209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4號
上 訴 人 徐均鴻


徐素珍

徐瑞卿




徐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榮安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64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