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石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石川
鄭石文
鄭石元
鄭美子
鄭瑞賢
鄭瑞霖
鄭石才
鄭佩菁
鄭瑞于
黃美蓮
鄭瑞珏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35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966,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