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10號
TYDV,110,訴,1310,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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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劉耀文

被 告 劉麗華(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麗卿(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彭美英(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洤宏(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瓊嬬(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宏裕(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張劉絨(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美玲(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陳志兆(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陳志吉(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美慧(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正義(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昱婷(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娥(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琴(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真(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楊進福(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楊進東(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長生

劉碧玉
劉武雄
劉裕益

游劉眞玉
劉良玉
劉麗玉
劉金發

劉政義
劉政宏

劉雲琴
劉雲瑟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政朝

被 告 劉萬來
劉政智
李昭雲
李書慧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昭明
被 告 彭柏瑋
劉翰霖
劉林秀英
劉育松
詹清順
詹清文

劉茂杉
劉力豪


陳振遠
劉振村
劉錦
陳心怡
劉錦蓮
陳春秋
陳碧玉
陳冠廷

李俊鴻
李俊杰
兼 上十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雄
被 告 陳志信
謝始惠(即劉烏獅繼承人劉鵬飛承受訴訟人)

劉邦彥(即劉烏獅繼承人劉鵬飛承受訴訟人)

劉奕淳(即劉烏獅繼承人劉鵬飛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尚有如下事項應行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下午2時整在
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一、原告應陳報桃園市○○區000地號、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本院於111
年6月23日已通知提出,原告迄未提出)。
二、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其分割方法,除部分
有人曾明示就其分得部分,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有民法
第824條第4項規定情形外,不得將共有物之一部分歸部分共
有人共有,創設另一新共有關係(最高法院110台上字第206
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有數塊土地由
數人分得後維持共有(000地號編號3、6、8,000地號編號1
、4、9、12、14),但未經該部分共有人「全部明示同意」
,原告如維持該分割方案,應證明該部分共有人全部明示同
意維持共有(例如該部分共有人全體簽名之同意書,或請其
等共同向法院陳報)。原告如一部或全部不能取得,請提出
其他可行分割方案
三、蘆竹地政事務所對於本件原告分割方案是否符合農業發展
例第16條相關規定,回覆語意不明,日後辦理分割登記恐生
疑義,本院將再函詢確認後通知當事人表示意見。
四、關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共有人陳春來贈與應有部分予陳志信
原告具狀對陳春來撤回起訴,追加陳志信為被告,陳志信
不同意,應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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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