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 告 劉耀文 被 告 劉麗華(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麗卿(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彭美英(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洤宏(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瓊嬬(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宏裕(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張劉絨(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美玲(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陳志兆(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陳志吉(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美慧(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正義(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昱婷(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娥(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琴(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馮素真(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楊進福(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楊進東(即劉烏獅之繼承人) 劉長生 毛劉碧玉 劉武雄 劉裕益 游劉眞玉 吳劉良玉 劉麗玉 劉金發 劉政義 劉政宏 劉雲琴 劉雲瑟 兼 上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政朝 被 告 劉萬來 劉政智 李昭雲 李書慧 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昭明 被 告 彭柏瑋 劉翰霖 劉林秀英 劉育松 詹清順 詹清文 劉茂杉 劉力豪 陳振遠 劉振村 劉錦綾 陳心怡 劉錦蓮 陳春秋 陳碧玉 陳冠廷 李俊鴻 李俊杰 兼 上十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俊雄 被 告 陳志信 謝始惠(即劉烏獅繼承人劉鵬飛之承受訴訟人) 劉邦彥(即劉烏獅繼承人劉鵬飛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淳(即劉烏獅繼承人劉鵬飛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尚有如下事項應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一、原告應陳報桃園市○○區000地號、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本院於111 年6月23日已通知提出,原告迄未提出)。二、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其分割方法,除部分 共有人曾明示就其分得部分,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有民法 第824條第4項規定情形外,不得將共有物之一部分歸部分共 有人共有,創設另一新共有關係(最高法院110台上字第206 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有數塊土地由 數人分得後維持共有(000地號編號3、6、8,000地號編號1 、4、9、12、14),但未經該部分共有人「全部明示同意」 ,原告如維持該分割方案,應證明該部分共有人全部明示同 意維持共有(例如該部分共有人全體簽名之同意書,或請其 等共同向法院陳報)。原告如一部或全部不能取得,請提出 其他可行分割方案。三、蘆竹地政事務所對於本件原告分割方案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16條相關規定,回覆語意不明,日後辦理分割登記恐生 疑義,本院將再函詢確認後通知當事人表示意見。四、關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共有人陳春來贈與應有部分予陳志信, 原告具狀對陳春來撤回起訴,追加陳志信為被告,陳志信如 不同意,應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