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58號
TYDV,110,訴,1058,2022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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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即反訴原告 石宗哲
石宗峻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久峰企業社呂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1年8月8日110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21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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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