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0年度,933號
TYDV,110,家非調,933,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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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胡雅惠
相 對 人 鄧彥廷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 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 111年8月19日送達聲請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其 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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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