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87號
TYDV,109,訴,2587,2022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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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林柳綉玉
林書明
林書銓
林書章
被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梁木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因10
9年度訴字第258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2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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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