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14號
TYDV,109,訴,2514,20220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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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4號
上 訴 人 莊丁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7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625元,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住所,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0頁),於111年8 月1日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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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