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99號
TYDV,108,訴,1199,2022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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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林彰灴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賴素珍
訴訟代理人 易惠芳
被 告 陳榮華
彭王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五項中關於「楊梅區太平段」記載,應更正為「楊梅區大平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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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